来源:本站作者:添加日期: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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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部门收入决算表
表三:部门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是独立核算单位,无下属单位。单位内设17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反贪局、反渎局、公诉科、侦监科、监所科、预防局、监察科、民行科、控申科、案管办、人监办、行装科、技术科、法警队等。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有在编在职干警109人,其中行政编制99人,工勤人员10人;离退休人员47人。以上人员为财政全额拨款补助,另有聘用人员34人,用自有经费保障。
第二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4411.81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4411.84万元,为北海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6249.29万元,2017年收入同比减少29%,主要为我院“两房”建设已经竣工,“两房”建设收入较上年有较大幅度减少。
3.上年结转和结余2322.33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主要是我院“两房”建设资金因工程进度未达到付款条件,因而结转。
(二)支出总计5136.83万元。2016年支出决算数为5230.77万元,2017年支出同比减少1.8%,主要原因为“两房”建设支出减少。支出的构成主要有:
1.一般公共服务2.75万元:主要为我院党基层组织的活动经费。
2.公共安全支出4983.06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人员工资、单位正常运转、办案等履行单位职能的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0.4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干警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90.6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我院干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5.年末结转和结余1597.31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全部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主要仍是“两房”建设工程进度未达到付款条件因而结转的资金。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136.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49.99万元,项目支出2886.83万元。其中:
1、其共产党事务支出2万元,用于我院党组织的事务及活动支出。
2、行政运行1800.83万元,用于我院干警的工资、社保缴费等以及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办公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公用支出。
3、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904.64万元,主要为我院为履行检察职能的办案业务费、装备费等支出。
4、两房建设1271.59万元,用于我院“两房”建设项目支出。
5、其他检察支出6万元,主要为协助办案部门办理案件的其他办案支出及履行其他检察职能的支出,如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支出。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49.9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92.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公用经费31.7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为25.29万,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1.4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3.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2017年没有人员出国。与2016年的9.72万元相比下降100%。我院出国安排主要由自治区检察院进行组织。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1.4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与2016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1.43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4.9%,主要原因是2017年我院办案量较2016年有所增加,特别是自侦案件办案量的增长较大。该项支出主要用于办案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本部门财政拨款安排支出的执法执勤用车保有量为12辆,全年运行费支出21.43万元,平均每辆1.79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3.86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69次,人次214次。与2016年支出相比增加68.56%,原因是随着办案量的增加,上级院来我院指导办案、抽调基层院人员协助办案、协助其他兄弟院办案的情况有所增加,因此接待费用相应有所增长。
(四)“三公”经费支出与均不超年初预算数,总体情况与2016年决算数32.44万元相比下降22%,原因为我院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及公务用车使用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71万元,比2016年决算减少38.51万元,减少55%。主要原因是:会计核算时区分办案支出及行政运行支出口径不一致。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实际支出总额1931.87万元, 其中有货物类采购,也有为我院“两房”建设所做的工程类采购。资金来源为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本级财政拨款,其中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购没有列入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没有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我院共组织对3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634.47万元,占年度项目预算的22%。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