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

来源:本站作者:添加日期: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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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能

二、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

1: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4:“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6: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7: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8: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第三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 情况说明

一、2018 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体及增减变动情况。

二、2018 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包括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情况)。

三、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及增减变动情况说明,按全口径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分别进行说明。

四、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能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五)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二)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三)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四)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五)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六)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十九)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是独立核算单位,无下属单位。单位内设17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公诉科、侦查监督科、监所检察科、监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案件管理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行政财务装备科、技术科、法警支队。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有在编在职干警109人,其中行政编制99人,工勤人员10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50人。除退休人员为社保局发放退休工资外,其余人员为财政全额拨款补助。

第二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报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体及增减变动情况。

(一)收入总计22,983,663.00元(上年收入总计20,479,600.00元,同比增加2,504,063.00元,同比增长12%)。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016,318.00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4,967,345.00元。

   (二)支出总计22,983,663.00元(上年支出总计20,479,600.00元,同比增加2,504,063.00元,同比增长12%)。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21,147,550.00元:主要用于我院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缴费、机关行政运行需要开支的各项支出、为履行检察职能实施的各项项目支出、“两房”建设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50,505.00元,用于我院干警的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3. 住房保障支出985,608.00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包括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情况)。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983,663.00元,其中:基本支出15,302,792.00元,项目支出7,680,871.00元。

1、行政运行13,466,679.00元,主要为人员工资及机关行政运行所需开支。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416,595.00元,主要用于履行检察职能所实施的各项目开支。

3、“两房”建设1,264,276.00元,用于我院“两房”建设各项支出。

    4、 行政单位医疗850,505.00元,用于我院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5、住房公积金985,608.00元,用于我院职工公积金缴存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及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41,250.00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214,000.00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27250.00元。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与上年同比增加9250.00元,同比增加51.39%,增减变动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    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相比2017年安排的5万元因公出国经费下降100%,原因是我院2017年实际并无人员出国,因此2018年预算不再安排出国经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214,000.00元。与2017年相比持平,原因为我院车辆保有量不变。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0元。

公务用车运行预算214,000.00元,同比上年持平。主要用于我院执法执勤用车的维修维护、加油、购买保险等支出。2018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全年运行费预算214,000.00元,平均每辆17833元。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27250.00元。与2017年的18000.00元增加8350元,增长51.39%,原因为定额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有所提高并且在职人数增加。该笔费用主要用于接待来访或指导办案等公务活动的上级单位及兄弟单位人员。

四、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元,其中:基本支出0元,项目支出0元。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共有1个行政机关,无下属单位,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424,467.96 元,较2017年预算的机关运行经费1,919,018.98元增加505,448.98元,增长26.34%,与2017年预算增加,主要原因是:我院启用新的办案与技术综合楼后,办公面积较以前大大增加,相应的水电费、物业费、维修维护费等也有较大增长。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496,813.00元,其中: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共编制1个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同时对上一年2个重点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理想,达到目标申报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其中:办案业务费项目如期完成支出进度,并且达到申报时设定的绩效目标。“两房”建设支出项目也如期完成支出进度,并且达到申报时设定的绩效目标。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结合本部门预算涉及的专业性名词,有选择地进行公开)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