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守护客观公平,重大立功社矫对象减刑

来源:作者:添加日期: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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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人员蒋某:我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的悬赏公告,然后看到犯罪嫌疑人与公告上的人高度相似,当即决定向上报告。


检察监督守护客观公平

4月20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因重大立功减刑案,履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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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罪犯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20年2月22日,在合浦县石康镇顺塔村委会某处发现一名与合浦县公安局发布的悬赏公告中的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高度相似的人员,立即将该情况电话汇报给石康司法所所长,由石康司法所所长将该情况通报给石康派出所。石康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并在蒋某的积极配合下对周边村落进行排查,于当日16时许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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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到合浦县石康镇司法所及派出所核实情况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蒋某的立功表现及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认为这是社区矫正的一个正面案例,如果办理得好,可能会起到“办理一件,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多次向市检察院领导报告,并积极与司法、公安等部门沟通,及时询问和讯问有关证人、嫌疑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做了大量周密细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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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就蒋某在涉矫期间重大立功减刑一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对蒋某减刑监督案件的意见建议。最后经过评议一致认同检察机关对该减刑监督案的审查意见。

合浦县司法局认定罪犯蒋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对罪犯蒋某减刑的建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于开庭当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表现,同意执行机关提请依法减刑意见。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且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重大犯罪,应当认定罪犯蒋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减去罪犯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四天,缓刑考验期三年缩减为缓刑二年三个月六天。